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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复查复核看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中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7-03-30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是信访事项有权处理单位或部门,对信访人投诉请求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作出的结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行政机关发挥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害信访人合法权利的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

存在问题

救济途径告知不规范不符合精准信访要求救济途径告知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影响党委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检查中发现救济途径告知不全、救济途径告知错误、甚至没有告知救济途径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如: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却告知通过司法途径(不包括行政复议)解决,因救济途径告知不全,剥夺了信访人的选择权;再如:本不应进入信访程序的信访件,告知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信访人到复查复核机关申请时,复查复核机关又不予受理,结果造成信访人、信访事项处理单位或机关、复查复核三者之间的矛盾。

主体不符浪费行政资源对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作出答复,必须以本单位的法定职责为前提。如:XX镇政府在办理一件农嫁女要求解决承包地信访事项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查清了该信访人失去承包地的来龙去脉(户口从娘家迁出后,娘家承包地进行了调整,而丈夫家承包地未进行调整),认定信访人要求解决承包地的诉求,目前无法解决。信访人不服,向信访事项复查机关申请复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处理意见被复查机关撤销,引导信访人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

说服力不强影响答复意见效果答复意见是针对信访人投诉请求事项的书面反馈,必须有明确的结论和充分的依据才能得到信访人认可,否则,会适得其反。但在有的答复意见书中,无明确结论(如:信访人反映他家住房二楼阳台四面上下布满各种线路和广告,阳台开裂,钢筋烂断,严重影响住宅环境,要求政府解决。答复意见为“如确实对信访人的住房阳台有所损坏,待该店铺重新申请门面装修时,我局会督促店主征求你的意见,未经你同意不得安装在你住房的阳台墙体外。至于线路杂乱问题,在拆除废弃门面时,我局会视情适当处理”)、答非所问(如:信访人系低保户,要求翻建或维修住房,答复意见却是,低保户翻建或维修住房分别可享受多少元补贴)、依据不充分(有的甚至就没有相关依据),严重影响信访事项办理效果。

产生原因

(一)对信访事项救济途径告知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之所以出现救济途径告知不规范问题,一是有权处理单位或部门不是根据信访人的诉求确定相应的救济途径,而是“机械”套用“模版”;二是不排除有权处理的单位或部门为避免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意将本不属于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投诉请求,引入信访渠道,以信访终结代替司法终结;三是模糊处理,不告知任何救济途径,怕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把握不准。答复意见之所以会出现主体不符或主体错误,主要是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自身的法定职责把握不准、权限不清,其工作人员对部门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掌握不够清晰,对哪些事项应该办理、哪些事项不便办理、办理权限如何,均没有正确认识。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答复意见说服力不强,主要是有权处理单位或部门对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从而应付了事。说到底,还是事业心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态度的问题。

对策建议

正确告知精准引导正确告知,不仅可以减少信访人的维权成本、维护信访秩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还有利于密切党委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这也是“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和“精准信访”的要求。因此,要充分认识救济途径告知的重要性,引导信访人依据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加强学习牢记职责必须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牢记工作职责。各级信访工作人员,要熟悉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法定职责,确保“精准”分流;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牢记本单位、本系统的职责权限,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要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确保便捷、高效。

提高质量确保效果一是要准确把握信访人诉求(必要时可向信访人当面确认),确定办理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二是按信访人投诉请求有理推定,进行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三是根据信访人诉求及相关证据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四是处理意见按期送达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提高一次性办结率。

关爱干部激发潜能要加强信访干部的教育培训, 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政治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奉献意识,强化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充分发挥各种激励机制和追责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信访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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