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要以信访督查为抓手 |
发布时间:2017-03-30 |
瓯海区领导督查区信访工作 温州市信访联席办领导到瓯海区基层镇街督查信访积案化解 信访督查是信访工作最为重要的组成环节之一,关系到工作的着地、成效以及目标的完成,是一个中枢纽?。督查工作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信访工作的成败。 信访督查工作存在问题 1.在督查方式上四处化缘。信访机构在督查工作实践中,颁发书面通报、实地专案督查或电话督查等传统督查方式上难以奏效时,往往会采取上报领导要求批示,借助上级业务部门督导,来全力推动案件的化解或者人员的管理,以取得工作实质上的进展。 2.在工作推进上举步维坚。对于信记积案化解的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普遍存在着畏难情绪,不想担责、不愿面对、不催不动、任其泛滥的现象较为普遍。面对一年比一年严峻的任务指标,信访机构往往责无旁贷,一直孤军作战,但由于势单力薄,千钧重担难以扛起,一年到头虽然勤勤勉勉,但也逃避不了四处碰壁两手空空的结果。 3.权力实施上寸步难行。关于督查的权力,《信访条例》赋予了信访机构的建议权,但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且取得理想效果的几乎没有,权力成为了一个摆设。 4.维稳压力上不堪重负。近年来,随着信访大军高居不下,各级普遍感到压力很大,于是就将信访维稳的压力下达给各级党委政府。溯本清源,相应的就以信访积案化解或者重点人员管理的方式给了督查。违法上访要督查,进京上访要督查,上级交办的积案要督查,本级积案排查化解要督查,由此造成信访督查的压力空前加大。 5.均衡发展上畸轻畸重。一方面由于督查工作的困局,拥有合法权益的信访群众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对于闹访缠访进京访违法访过频的对象,即使案件已经终结或者合法合理诉求维护到位,但往往会特事特办给予额外的利益,造成了整个面上的不平衡。 6.在流程上形式化严重。涉及到需要督查的案件,往往形式大于内容,只要有报告、处理意见书等输入专网到位以后,后期的定位与跟踪就很少涉及,成为一个流水线的工程,在实质上达不到督查的目的。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制度的缺失,造成长效机制的缺乏。全国层面,2013年国家信访局出台了《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和统筹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规定》(国信办发〔2013〕16号)。地方各级层面,浙江省2011年出台了《浙江省处理群众信访督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上几个文件内容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性太强,并且在内容上并没有解决权力真空、规范操作的问题,从程序上并没有解决制度效力的问题。 2.机构的低级,造成工作开展上的困局。一方面其出台的制度效力不高,关注度不强。另一方面,在整个行政体系当中,信访干部出来工作时难免会缩手缩脚,影响了工作效果。另外,作为督查科室的资格问题,其仅属于信访机构内设机构,层级并没有高配或拔高,对于工作的开展极为不利。 3.内容的不确定,造成运动式工作局面。虽然《信访条例》明确了需要督查的几种情形,但在具体操作中,遇到的较为复杂的问题,往往生搬硬套不上。因而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往往光听上级,成为三天打渔两天晒网的工作状态。 4.缺乏配套的权力保障,造成有责无权的真空。无论是信访条例,还是一些地方性的办法,其他各类文件,都没有赋予信访督查机构或者工作人员的权力,导致权力处于真空状态。 做好信访督查工作的建议 1.转变思维,转移信访工作重点。把信访局变成督查局,克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思想,敢于突破、创新、碰硬,将接访、转交、拆信的传统工作重点转移到督查督办上来,真正实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目标。 2.健全制度,出台规范操作的督查督办方法。要出台规范性的可操作的制度来具体实施,使信访督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流程上、定性上、调查上、责任的追究上等,都要详细具体,操作性强,逐渐形成简便、快捷、高效的督查机制。 3.创新方式,开拓工作局面。如把督查与指导相结合,准确的进行把握和评价,以行家的眼光进行审视和检查,提出有见地的指导意见,引导大家研究和探讨,从而扎扎实实的稳步推进。 4.赋予权力,提升工作效率。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机构督查时享有三项建议权,分别是改进工作、行政处分以及完善政策,如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因而要赋予信访机构充分的调查权,直接提起行政处分权,做到能调取相关材料、调查询问相关人员,不配合的要负行政责任。 5.提高能力,强化克难攻坚的本领。在吃透信访事项的基础上,要提出具体可操作的建议,努力实现“第二参谋室”的作用。信访干部必须要学会精通信访条例、熟悉基本法律法规、掌握基本法律原则、精通各种政策规定的本领,而不是事事推给职能部门,在工作上要变被动为主动,提高前瞻性。 6.规范内容,不断提升督查效率。比如可以规定对以下的行为进行督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等,将上述内容列入督查制度,努力形成惯常督查的工作态势。 7.铁面无私,明确不服从督查所要承担的责任后果。明确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的需要承担的责任,如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等。要做到铁面无私,树立起严格、无私、公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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